中公建设工程网 2020-06-22 浏览次数:25
(7)付款时间延误。因发包人的原因未能按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应从发包人收到付款申请报告 后的第26 日开始,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 ,作为延期付款的违约金额。发包人延误付款 15 日以上,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 ,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付款的 ,承包人可暂停部分工作,视为发包人导致的暂停 ,并遵照通用条款发包人暂停的约定执行。双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书的 ,发包人应按延期付款协议书中约定的期数 、时 间、金额和利息付款;当双方未能达成延期付款协议 ,导致工程无法实施 ,承包人可停止部分或全部工程 ,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 ,竣工日期顺延。
发包人的延误付款达 60 日以上,并影响到整个工程实施的,承包人有权根据合同 约定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并有权就因此增加的相关费用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0)竣工结算。
1) 提交竣工结算资料 ;
2 ) 最终竣工结算资料 ;
3 ) 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
4 ) 未能答复竣工结算报告;
5 ) 发包人未能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
6 ) 未能按时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
7 ) 承包人未能支付竣工结算的款项 ;
8 ) 竣工结算的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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