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建设工程网 2020-06-10 浏览次数:19
(二)简明标准施工合同中有关工程造价的条款
6.工程索赔
(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根据合同约定 ,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 ( 或) 延长工期的 ,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14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 或) 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承包人未在前述 14 天内递交索赔通知书的 ,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 (或) 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14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2 ) 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 ,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14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 ,按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执行。
7.竣工结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价格不因物价波动和法律变化而调整 。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的7天内完成核查、准备竣工付款证书并送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提出具体意见或 签认竣工付款证书 ,并在监理人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的28 天内将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并提出具体意见或者签认竣工付款证书的,视为同意承包人提出的竣工付款金额。
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 ,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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