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建设工程网 2020-06-10 浏览次数:15
(二)简明标准施工合同中有关工程造价的条款
4. 工程进度款及其支付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支付分解表确定的每个付款周期末 ,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 ,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 7 天内完成核查 ,并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付款证书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的 14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5. 变更值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
以下方式处理 :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 ,但有类似子目的 ,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 ,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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