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建设工程网 2018-12-17 浏览次数: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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握施工合同变更管理
工程变更一般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根据合同约定对施工的程序、工程的内容、数量、质量要求及标准等做出的变更。
一、工程变更的原因
(1)业主新的变更指令;(2)图纸修改;(3)环境的变化;(4)产生新技术和知识;(5)政府部门对工程新的要求;(6)合同实施出现问题
二、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委联合编制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的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商、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三、变更权
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三、变更程序
1. 变更的提出:
(1)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
(2)监理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
2. 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五、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放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四、变更估价
(1)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
(2)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合同约定的估价原则,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单价,对方确认后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发包人确认后执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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