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建设工程网 2019-11-29 浏览次数: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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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二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易难考点精选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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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保证
一、保证
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担保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期间;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合部债务承担责任。
二、保证人的资格条件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
《担保法》也规定了下列单位不可以作保证人: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三、保证方式
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1.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债权人和保证人约定,首先由债务人清偿债务,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才由保证人代为清偿债务的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
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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