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建设工程网 2018-08-01 浏览次数:62
二级建造师考试中的《工程法规》这一科目可是所有专业中必考的一门,所以各位同学不要掉以轻心,趁现在,时间还充裕,抓紧就开始复习吧!今天中公建设工程网给大家分享下《工程法规》科目中的“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1)”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1.工程师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2.承包人实施工程师的处理意见后,可书面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未48小时答复的,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3.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形之一: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工期顺延的程序:
(1)承包人在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
(2)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5.工程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6.在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权利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并应当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
7.应该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
(1)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无特殊情况(即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4)单位自用工之日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签订劳动合同的,应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
以上内容就是本文“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1)”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小编写的内容能够有助于广大考生!更多考试资讯及考试相关资料请继续关注中公建设工程网!并关注我们二建的官方微信公众号加入我们备考群,更多惊喜等着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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