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建设工程网 2019-03-13 浏览次数:72
三、机械排烟
(1)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
1)无直接自然通风,且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或有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60m的内走道。
2)面积超过100 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无窗房间或设固定窗的房间。
3)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或净空高度大于12m的中庭
4)除利用窗井等开窗进行自然排烟的房间外,各房间总面积超过200m2或一个房间面积超过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2)走道的排烟系统宜竖向设置,房间的机械排烟系统宜按排烟分区设置。
(3)排烟口应设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且与附近安全出口沿走道方向相邻边缘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设在顶棚上的排烟口,距可燃烧物构件或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m。排烟口平时关闭,应设有手动和自动开启装置。
(4)防烟分区内的排烟口距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在排烟支管上应设有当烟气温度超过280oC时能自行关闭的排烟防火阀。
(5)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风机或采用排烟轴流风机,并应在机房入口处设有当烟气温度超过280oC时能自行关闭的排烟防火阀。排烟风机应保证在2800C时连续工作30min。
(6)排烟管道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安装在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其隔热层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并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
(7)每一个加压送风道面积为0.5—1.0m2,排烟风道面积为0.35—0.45m2。
(8)地下室的排烟系统,风机房所占面积为排烟区域建筑面积的8%左右,风管所占净空高度约为500—800mm。
(9)排烟系统的补风系统室外进风口与排烟出口水平距离不宜小于10m,或垂直距离不宜小于3m,且进风口宜低于排烟口。
四、通风、空气调节系统防烟措施
(1)机械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宜分开设置。若合用,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并应符合排烟系统要求。
(2)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管道等,宜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但接触腐蚀性介质的风管和柔性接头,可采用难燃材料制作。
(3)下列情况之一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上应设防火阀:
1)管道穿越防火分区处。
2)穿越通风、空调机房及重要的或火灾危险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3)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4)穿越变形缝处的两侧。
(4)通风、空气调节系统上防火阀的动作温度宜为700C。
(5)厨房、浴室、厕所等的垂直排风管,应采取防止回流的措施或在支管上设置防火阀。
(6)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垃圾道等竖向管道井,应分别独立设置,其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不燃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为丙级防火门。建筑高度不超过l00m的建筑,其电缆井、管道井每隔2-3层在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超过100m的建筑,应在每层楼板处作防火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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