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初级注安《法规》考点:突发事件及其应对的分工

中公建设工程网 2019-11-28 浏览次数: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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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 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 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 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 自然灾害 、 事故灾难 、 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

特别重大 、 重大 、 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第四条 国家建立 统一领导 、 综合协调 、 分类管理 、 分级负责 、 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第五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 预防为主 、 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 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 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突发事件发生后, 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的,从其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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