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2019-06-27 浏览次数:80
《内蒙古自治区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经理管理规则(试行)》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6月27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为了有力解决一些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经理不懂专业、不会管理的基础性源头性问题,切实提高矿山企业安全管理专业化水平。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经理管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对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大中型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不包括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经理的聘任及管理作出具体规定。《规则》自 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规则》对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经理应当具备的条件作了规定,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为所聘任经理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赋予其相应的权利。
《规则》要求,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经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不再具备履职条件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应当与其解除聘任关系。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应当在聘任经理10日内,将相关资料报企业注册登记所在地旗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旗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经理信息档案,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照要求聘任经理或者所聘任经理不符合任职条件的,应当责令企业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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