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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徐州关于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政策解析

中公建设工程网 2019-05-23 浏览次数:381

徐州市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强化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较大及其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坚决压降生产安全事故总量和死亡人数,坚决压降重点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依据《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发〔2017〕18号)、《江苏省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苏安〔2018〕18号)、《中共徐州市委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徐委发〔2018〕60号)、《徐州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细则》(徐委办〔2018〕20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约谈方负责人对被约谈方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方面的警示谈话,具体指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市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及其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约见县(市)区党委、政府负责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或新城区党工委、管委会负责人,各类功能区党工委、管委会负责人、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负责人,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的谈话。

第三条 市安委会进行的约谈,由市安委办承办,其他约谈由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工作职责单独或共同组织实施。 共同组织实施约谈的,发起约谈的单位(称为约谈方)应与参加约谈的单位主动沟通,并就约谈事项达成一致。

第四条 各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约谈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或新城区党工委、管委会主要负责人: (一)发生较大事故或30天内发生2起亡人事故或60天内发生2起死亡2人事故的; (二)发生10人及以上较大涉险事故的; (三)发生典型或有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事件); (四)事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事故危害扩大,伤亡人数增加,死亡人数达到2人的事故的; (五)发生较大事故,在事故结案后半年内,未按调查报告要求,做到履职尽责、整改措施落实、责任追究到位的; (六)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的; (七)国务院安委会、省安委会、市安委会督办的事故、重大安全生产问题或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完成调查或整改的; (八)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除被约谈人以外,接受约谈的人员还包括本级政府(管委会)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视情要求相关功能区党工委、管委会或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相关企业主要负责人一并接受约谈。

第五条 各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委会副主任或市安委办负责人约谈县(市)区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或新城区管委会分管负责人: (一)60天内发生2起亡人事故的; (二)发生3至9人较大涉险事故的; (三)发生典型或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事故(事件); (四)事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事故危害扩大,伤亡人数增加的; (五)发生一般事故,在事故结案后半年内,未按调查报告要求,做到履职尽责、整改措施落实、责任追究到位的; (六)省、市挂牌督办的事故或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完成调查或整改的; (七)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除被约谈人以外,接受约谈的人员还包括本级政府(管委会)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视情要求相关功能区党工委、管委会或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相关企业主要负责人一并接受约谈。

第六条 各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委办负责人或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或指定其内设处室主要负责人约谈相关功能区党工委、管委会或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企业主要负责人: (一)90天内发生2起亡人事故的; (二)发生典型或有社会影响的事故(事件); (三)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扩大,伤亡人数增加的; (四)省、市挂牌督办的事故或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五)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除被约谈人以外,接受约谈的人员还包括本级政府(管委会)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视情要求县(市)区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企业主要负责人一并接受约谈。

第七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危和重点行业领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或指定其内设处室主要负责人约谈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 (一)发生死亡2人的事故的; (二)一年内发生2起亡人事故的; (三)省、市挂牌督办的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四)迟报、瞒报、谎报事故的; (五)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除被约谈人以外,接受约谈的人员还包括县(市)区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相关部门负责人。

第八条 约谈程序的启动: (一)市安委会进行的约谈,由市安委办提出建议,报市安委会领导同志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 (二)市安委办进行的约谈,由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工作职责提出建议,报市安委办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 (三)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进行的约谈,由本部门有关内设机构提出建议,报本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后,抄送市安委办,启动约谈程序; (四)共同进行的约谈,发起约谈的单位经参与约谈的各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后,启动约谈程序。

第九条 约谈经批准后,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约谈方书面通知被约谈方,告知约谈事由、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员、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二)被约谈方应根据约谈事由准备书面材料,包括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主要教训以及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第十条 根据约谈工作需要,约谈方可邀请有关专家、新闻媒体、公众代表等列席约谈。

第十一条 约谈实施程序: (一)约谈方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通报被约谈方存在的问题; (二)被约谈方就约谈事项进行陈述说明,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讨论分析,确定整改措施及时限; (四)形成约谈纪要。 市安委会成员单位进行的约谈,约谈纪要要抄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整改措施的落实: (一)被约谈方应当在约谈纪要约定时限内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约谈方,约谈方对照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二)落实整改措施不力、约谈后连续发生事故的,由约谈方给予通报,并抄送被约谈方的上一级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县(市)区党委、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区党工委、管委会,以及相关功能区党工委、管委会或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被约谈的,约谈及其整改情况纳入各县(市)区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企业被约谈后,仍然落实整改措施不力,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文件要求列入失信“黑名单”,予以联合惩戒。

第十三条 约谈方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约谈方应当将约谈记录、纪要和被约谈单位上报的材料等资料立卷存档。

第十四条 对正处级部门(单位)的约谈参照对县级党委、政府约谈情形实施。

第十五条 市安委办对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地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约谈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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