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建设工程网 2020-07-14 浏览次数:263
为应对2020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编辑整理了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模拟试题,希望给各位考生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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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下列企业中,只能由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是()。
A.中央管理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B.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C.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
D.建筑施工企业
2.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下列关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说法,正确的是()。
A.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自收到企业申请资料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完成审查
B.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C.企业可在进行生产一段时间后再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D.安全生产许可证可以在企业试生产期间提出申请
3.下列事故中,属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重大事故的是()。
A.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B.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C.死亡30人以上的
D.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对()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有关部门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
A.6个月内
B.5个月内
C.4个月内
D.3个月内
5.某企业是一家染料生产企业,在实际生产中,存在一般有毒物品,没有高毒物品。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下列关于该企业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保护的说法,正确的是()。
A.当该企业职业中毒危害的通讯报警装置处于不正常状态时,应当立即停止有毒物品作业
B.该企业应当设置淋浴间和更衣室以及清洗存放工作服.工作帽的专用间
C.该企业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D.该企业应当至少每月对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则
【参考答案及解析】
1.答案:A
【解析】第三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
2.答案:B
【解析】第七条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3.答案:B
【解析】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二)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4.答案:D
【解析】第十条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第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并由颁发证照的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
5.答案:A
【解析】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确保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处于正常适用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运行。用人单位应当对前款所列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良好运行状态。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通讯报警装置处于不正常状态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恢复正常状态后,方可重新作业。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一个月对高毒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高毒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必须立即停止高毒作业,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经治理,职业中毒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第二十七条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淋浴间和更衣室,并设置清洗、存放或者处理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劳动者的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专用间。劳动者结束作业时,其使用的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必须存放在高毒作业区域内,不得穿戴到非高毒作业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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