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应急管理局 2019-06-26 浏览次数:7527
南京市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
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
江北新区、各区(国家级开发区)安委办,市安委会各相关成员单位:
为深刻吸取“5·24”新街口金鹰中心火灾事故教训,规范企业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行为,提高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城市安全,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重要意义
动火作业是安全生产的关键环节,从目前“5·24”金鹰火灾事故的初步调查情况来看,主要存在有:作业人员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资格证书过期、违反操作规程作业、未编制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日常安全管理流于形式等突出问题。
近几年违规动火作业引发的火灾事故呈高发态势,与这类作业有关的事故占比较大:2018年1月12日,河西金鹰世界因违规动火作业引燃冷却塔内填充物;2016年9月1日,江苏大剧院因违规动火作业引燃夹层装修材料发生火灾;2017年2月25日8时许,江西省南昌市唱天下KTV发生火灾事故造成10人遇难,是由于切割装修材料的火花引燃施工现场易燃材料而造成的重大火灾事故。2010年11月15日,上海静安区一栋高层公寓起火导致53人遇难,70余人受伤,事故原因是由无证电焊工违章操作引起的。当前,我市一些企业在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方面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如作业管理制度不完善,作业票审批不规范,风险分析不全面,安全措施不落实,人员培训不到位,应急管理能力不足,承包商管理混乱等,致使险情和事故多发、频发。要强化动火作业管理不到位是重大隐患的意识,坚持问题导向,做实做细,扎实抓好动火作业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务必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二、健全落实动火作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明确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始终把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管理作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二)明确部门监管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严格落实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的部门监管责任。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电焊、气焊技术等级考核评定工作;
2.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3.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特种设备制造单位的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4.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化工和工矿企业的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5.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户外广告的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6.工信、交通运输等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对其主管行业的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7.消防部门要加强对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8.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消防法》的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责任人依法给予拘留等行政处罚。
(三)企业(业主)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企业(业主)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要严格履行安全管理法定责任,应组织人员制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并签字发布,强化动火作业全过程的风险管控,严格落实动火作业审批制度,坚决杜绝违章违规动火作业行为。
三、建立严格的动火审批制度并认真落实
1.化工行业企业要依据《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GB30871-2014)和江苏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DB32/T3403-2018)等规范,深入贯彻落实《江苏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安监〔2016〕132号)、《江苏省精细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规定(试行)》(苏安监规(2018)1号)和《南京市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宁安监(2017)64号)等文件要求,进行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
2.施工企业要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等规范进行动火作业管理。
3.行业没有制定规范的企业(业主)根据《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4.企业(业主)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动火作业申请人、动火作业负责人、动火作业人、监护人等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动火作业安全负责。动火审批相关人员必须到现场进行勘察,动火作业人参照《焊、气焊等动火作业十项要求》(见附件)进行动火作业。
四、严格落实培训教育考核
(一)加强上岗人员持证考核。坚持源头防范,严格电焊、气焊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人社部门要严格落实电焊、气焊技能等级证的考核;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落实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电焊、气焊)的考核;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资格证的考核;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考核。
(二)加强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教育。相关部门要对涉及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的业主单位负责人、审批人、监护人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考核,切实提高相关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自防自救能力。督促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规范企业用工管理,使动火作业更加规范化、标准化。
(三)加强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各相关部门要指导各类社会职业培训机构将安全生产知识纳入各类培训和考试内容,使培训对象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掌握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提高预防和处置初起火灾的能力,严格加强新取证人员资格审核。
五、落实规定要求
(一)加强数据共享。各相关部门对全市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人员信息做到数据共享,实现信息互通。建立一个信息共享平台,在平台上共同管理和利用各部门的信息,满足各个部门对资源的需求,发挥资源的最大价值。在平台未建立完善前,各相关部门要界定清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并在市应急管理网站上(http://safety.nanjing.gov.cn/)公布作业资格证书的官方查询渠道,配合打击无证、假证等违法行为。
(二)加强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施工现场明火作业监督检查力度,一是对无动火审批、作业现场有可燃物未清理、无监护人、未配置消防设施的施工单位加强行政处罚力度,问题严重的施工现场要责令停止施工。二是公安机关要依据《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的第二款规定,对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使用明火作业责任人,处五日以下拘留。三是对电焊、气焊失火的操作人员,由发证单位吊销其证件。四是业主(甲方)单位、施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违法行为造成火灾的,要求一律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三)加强宣传和信息联动。各相关单位要依据“打击一批、震慑一片、教育一方”的原则,对加强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宣传,深挖典型违法违规案例,利用各类媒体加大宣传曝光力度,起到警示震慑作用。要加强信息联动,建立信息沟通交流机制,加强联合执法。
(四)要开展一次全市专项执法行动。各相关部门要针对本通知要求,开展一次全市专项执法行动,重点打击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将执法行动情况报送市安委办,由市安委办集中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市安委办要对专项执法行动中的先进单位在考核上进行加分。
附件: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十项要求
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附件:
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十项要求
1.防火、灭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2.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消除不动火;
3.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
4.盛装过油类等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经洗刷干净、排除残存的油质不动火;
5.盛装过气体会受热膨胀并有爆炸危险的容器和管道不动火;
6.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仓库和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动火;
7.在高处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不动火;
8.没有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不动火;
9.监护人(监火人)不到位不动火;
10.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必须由持有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操作。
南京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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