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建设工程网 2019-07-01 浏览次数:112
山东省应急厅公示第一批危化品异地重点执法行政处罚信息
6月24日,山东省应急厅公示了第一批危险化学品异地重点执法检查处罚信息,涉及21家企业及1名自然人。这些企业和个人为何被罚?企业如何做到守法生产?让我们来了解一下:
NO.1
5月22日,省应急厅第一检查组会同济南市、济阳区应急局对济南鼎创双济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及苯乙烯和丙烯酸的设备设施未设置必要的安全联锁及紧急排放系统。济阳区应急局依据《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NO.2
5月23日,省应急厅第一检查组会同济南市、济阳区应急局对济南弘丰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后,未及时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氯乙酰氯生产工艺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氯),未根据工艺安全要求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和紧急停车系统。济阳区应急局依据《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NO.3
5月21日,省应急厅第一检查组会同济南市、平阴县应急局对北杉化学(济南)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平阴县应急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NO.4
5月21日,省应急厅第二检查组会同淄博市、沂源县应急局对淄博汇佳橡胶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3万吨/年橡胶填充油装置二层北侧循环氢管道法兰缺少静电跨接线、氢气管线大部分法兰未跨接;新氢缓冲罐只有一处接地;新氢压缩机西侧一处防爆操作柱、防爆接线箱外壳未接地;TV-8104阀组压力表损坏。沂源县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NO.5
5月27日,省应急厅第二检查组会同淄博市、桓台县应急局对淄博汇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原材料干燥搅拌电机机壳未接地;氢氟酸东罐区北侧硫酸电机外壳未接地;硫酸罐(V302)、尾气处理放空管无防雷接地设施。桓台县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2.6万元的行政处罚。
NO.6
5月29日,省应急厅第二检查组会同淄博市、临淄区应急局对山东蓝帆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醇岗(加氢工艺)岗位班长李国华、副班长张庆杰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而上岗作业。临淄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2.9万元的行政处罚。
NO.7
5月30日,省应急厅第二检查组会同淄博市、临淄区应急局对淄博春旺达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的要求。临淄区应急局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NO.8
5月24日,省应急厅第二检查组会同淄博市、高青县应急局对山东汇龙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在作业场所(地磅室、巡检室)设置相关安全设施。高青县应急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NO.9
5月25日,省应急厅第四检查组会同潍坊市、滨海区应急局对山东海利尔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编号FSH-AGKJL01-0001239的动火作业票上,作业安全措施中写明“加盲板”,但没有开具抽堵盲板作业票;丙烯腈装卸区、罐区、小罐区(丙烯醛)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危险化学品警示标志。滨海区应急局依据《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2.4万元的行政处罚。
NO.10
5月30日,省应急厅第四检查组会同潍坊市、青州市应急局对青州天安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人员孙凤良、李雪松证件于2018年4月到期未复审;临时用电(编号002)作业人员房宪祯低压电工操作证到期未复审;编号001动火作业票上的动火人员未取得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工种未填写;装置停工进装置界区加装盲板,未提供盲板作业票;芳构装置界区、富气压缩机区域、轻烃泵房等作业场所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标识和危害告知牌;抽查5份职工三级教育培训档案,赵小勇、朱永胜、王化峰培训教育学时不足,冯伟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卡空白,刘惠无教育卡。青州市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9.2万元的行政处罚。
NO.11
5月23日,省应急厅第四检查组会同潍坊市、寿光市应急局对寿光市永康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对外来施工队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寿光市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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