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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中级注安等七项考试收费项目及分成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05-21 浏览次数:57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考试机构主管部门:

根据《关于同意变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和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收费省市分成标准的复函》(辽财税函〔2021〕168号)、《关于调整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五项考试收费项目及分成标准的复函》(辽财税函〔2021〕245号)和《关于公布辽宁省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承担的38项国家级人事考试收费及分成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函〔2020〕74号)规定,现公布辽宁省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承担的国家级考试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一级、二级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七考试收费及分成标准(详见附表)。

考试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使用国家统一的非税收入电子票据,考试收费范围、对象、标准、收入分成等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本次公布的收费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2年,此前有关考试收费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等七项考试收费项目及分成标准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5月12日

原标题:关于公布调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等七项考试收费项目及分成标准的通知

文章来源:http://rst.ln.gov.cn/zfxxgk/fdzdgknr/lzyj/lrs/qtwj/202105/t20210520_41347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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