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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法规】|第二章《安全生产法》重点考点归纳1

中公建设工程网 2019-04-09 浏览次数: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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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法规【考点精梳】|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消防、道路、铁路、水上、航空、核与辐射、特种设备现行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不适用《安全生产法》。

2、消防、道路、铁路、水上、航空、核与辐射、特种设备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适用《安全生产法》。

3、今后制定和修订消防、道路、铁路、水上、航空、核与辐射、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不得与《安全生产法》相抵触。

4、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5、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6、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指挥日常经营活动、能够承担工作主要领导责任的决策人。

①不能独立行使决策权的不是主要负责人。

②主要负责人必须是直接领导、指挥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者。

7、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

①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②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③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

④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⑤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⑥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⑦报告事故。

8、安全投入由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体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

9、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

①矿山、冶炼、建筑、运输和危化应设置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

②其他企业100人以上的应设置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

③其他企业100人以下的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

10、危化、矿山、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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