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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安全工程师《法规》考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公建设工程网 2019-12-05 浏览次数:60

为应对2020年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编辑整理了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2020年版的最新备考难点,希望给各位考生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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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的基本理论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2.适用刑法平等原则。

3.罪刑相适应原则。

(二)犯罪的基本理论

1.犯罪的定义

2.犯罪的基本特征

第一,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第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第三,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事处罚性。

3.犯罪构成的要件

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都必须具备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的主观方面这四个要件。

我国刑法对犯罪主体规定了两种类型,

一种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自然人;

另一种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单位。

4.犯罪的预备、未遂与中止

《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5.刑事责任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完全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不完全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犯罪的时候不满18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6.刑罚的基本理论

刑罚是指审判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剥夺犯罪人某种权益的一种强制处分。

刑罚只适用于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的犯罪分子。

在我国,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严格根据法律来适用,其目的是打击反抗和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人,惩罚和改造罪犯,以维护社会主义秩序,巩固人民民主专政。

(三)安全生产犯罪

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分子,《安全生产法》关于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计十三条,如果违反了其中任何一条规定而构成犯罪的,都要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主要有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等。

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犯罪及其刑事责任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

(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若干问题的解释》,《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是指: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情节特别恶劣”是指: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单选】某矿井井下工人在工作时,发现矿井通风设备出现故障,遂向当班副矿长报告,副矿长因急于下班回家,未及时安排人员维修。导致瓦斯聚集发生爆炸,造成21人死亡、1人重伤,依据《刑法》的规定,副矿长的行为构成( )。

A.重大责任事故

B.玩忽职守罪

C.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D.危险物品肇事罪

【答案】A

【解析】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单选】某煤矿生产矿长助理张某,在明知井下瓦斯传感器位置不当,不能准确检测瓦斯数据,安全生产存在重大隐患情况下,仍强行组织超过该矿下井人数限制的大批工人下井作业,最终导致6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对张某应予以判处( )。

A.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B.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C.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D.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答案】D

【解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恶劣”是指: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多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列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具有“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有( )。

A.某煤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2人死亡

B.某矿业公司违规违章作业导致坍塌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0万元

C.某矿山加工点因安全生产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导致爆炸事故,造成1名操作工当场死亡

D.某采石场违规爆破作业,造成2人重伤

E.某金矿违法开采,发生透水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0万元,重伤5人

【答案】ABCE

【解析】《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含义同前。

根据《若干问题的解释》,《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注意区别这两个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强调劳动场所的硬件设施或者对劳动者提供的安全生产防护用品和防护措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追究的是所在单位的责任,考虑到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须立即整改,其安全措施、安全生产条件达到国家规定,以及对安全事故伤亡人员进行治疗、赔偿,需要大量资金,所以该条在处罚上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没有规定对单位处罚资金,属于实行单罚制的单位犯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主要强调自然人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章操作而引起安全事故的行为。

【单选】陈某承包经营电镀厂,未按照国家标准为电镀设备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导致两名工人作业时触电死亡。根据《刑法》的规定,陈某的行为构成( )。

A.失职渎职罪

B.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C.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D.玩忽职守罪

【答案】B

【解析】第一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含义同前。

(五)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是指:

(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1.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

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

(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单选】某煤矿发生透水事故,当场死亡5人,主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李某未向有关部门报告,贻误了事故抢险救援的时机,又导致3人死亡,依据《刑法》及相关规定,对李某的处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B.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C.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D.应处以拘役

【答案】C

【解析】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

(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多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形有( )。

A.贻误事故抢救,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2人

B.贻误事故抢救,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C.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计算机数据,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

D.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

E.采用命令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重伤1人

【答案】ACD

【解析】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是指:

(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1.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

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

(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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