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建设工程网 2019-10-29 浏览次数: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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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行政许可职责从 4 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1)为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安全生产法》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这项职责主要是通过行政许可解决安全生产主体的市场准入问题。
(2)对于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是非法的,必须依法取缔。
《安全生产法》规定:“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
(3)加强发证以后的事后监督,也是保证生产经营单位持续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重要手段。
《安全生产法》规定:“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4)规范行政许可的特别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第六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单选】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 )。
A.予以停产整顿
B.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
C.予以责令整改
D.予以通报批评
【答案】B
【解析】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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