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建设工程网 2019-10-21 浏览次数: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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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
1.按照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进行分类,生产安全事故分为 自然灾害事故和人为责任事故两大类。
(1)自然灾害事故是由于人类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自然灾害 不能预见、不能抗御和不能克服而发生的事故。
(2)人为责任事故是由于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所出现的失误和疏忽而导致的事故。
2.现有的生产安全事故中的绝大多数是人为责任事故,常与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 不健全、从业人员违章操作、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技术装备陈旧落后、安全管理混乱、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除有关。
3.《安全生产法》规定要实行责任追究的,是指人为责任事故。
(二)事故责任主体
按照安全生产的生产主体和监管主体划分,事故责任主体包括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人员和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人员。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人员包括应负法律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人员包括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失职、渎职和应负领导责任的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部门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人员等。
( 三) 法律责任追究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者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包括 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追究行政责任通常以 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方式来实施。
行政处分是对 国家工作人员及由国家机关派到企业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的违法行为给予的一种制裁性处理。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行政处罚主要是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 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的行政制裁。
2.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区别:
一是责任内容不同,负刑事责任的行为要比负行政责任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更大;
二是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只能由司法机关依照刑事诉讼程序决定;
三是负刑事责任的责任主体常被处以刑罚。
《安全生产法》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责任主体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从业人员以及专业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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