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建设工程网 2019-05-13 浏览次数: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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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资格预审并参加投标的共有A、B、C、D、E5家施工单位。开标会议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开标结果是这5家投标单位的报价均高出标底近300万元。这一异常引起了业主的注意,为了避免招标失败,业主提出由招投标代理机构重新复核和制定新的标底。招标代理机构复核标底后,确认是由于工作失误,漏算了部分工程项目,使标底偏低。在修正错误后,招标代理机构重新确定了新的标底。A、B、C这3家投标单位认为新的标底不合理,向招标人要求撤回投标文件。
由于上述纠纷导致定标工作在原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一直没有完成。为了早日开工,该业主更改了原定工期和工程结算方式等条件,指定了其中一家施工单位中标。
问题:
(1)根据该工程的具体条件,造价工程师应向业主推荐采用何种合同(按付款方式)为什么
(2)根据该工程的特点和业主的要求,在工程的标底中是否应含有赶工措施费为什么
(3)上述招标工作存在哪些问题
(4)A、B、C这3家招标单位要求撤回招标文件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5)如果招标失败,招标人可否另行招标投标单位的损失是否应由招标人赔偿为什么
参考答案
问题(1):
应推荐采用总价合同。
因该合同施工图齐备,现场条件满足开工要求,工期为1年,风险较小。
问题(2):
应该含有赶工措施费。
因该工程工期压缩率=(460-365)/460=20.7%>20%。
问题(3):
在招标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
①开标以后,又重新确定标底;
②在投标有效期内没有完成定标工作;
③更改招标文件的合同工期和工程结算条件;
④直接指定施工单位。
问题(4):
①不正确;
②投标是一种要约行为。
问题(5):
①可以重新组织招标;
②招标人不应给予赔偿,因招标属于要约邀请对招标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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