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建设工程网 2018-10-25 浏览次数: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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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一切险
1. 被保险人与投保人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一般可包括以下各方:
1) 业主:建设单位或工程所有人; 2)承包商:总承包商及分包商;
3) 技术顾问:业主聘请的建筑师、设计师、工程师和其他专业顾问;
4) 其他关系方,如贷款银行或其他债权人。
(1)投保人。
1)全部承包方式,由承包方负责投保; 2)部分承包方式,在合同中规定由某一方投保;
3)分段承包方式,一般由业主投保; 4)施工单位只提供劳务的承包方式,一般也由业主投保。
2. 保险项目与保险金额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项目包括物质损失部分、第三者责任及附加险三部分。
(1)物质损失。
1)建筑工程。包括永久和临时性工程及物料。
3)安装工程项目。所占保额不应超过总保险金额的 20%。超过 20%的,按安装工程一切险费率计收保费; 超过 50%,则另投保安装工程一切险。
3. 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
(1)物质损失的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
1) 责任范围。
①在保险期限内,若保险单列明的被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发生除外责任之外的任何自然灾害 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保险人应负责赔偿。自然灾害包括: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 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意外事故是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等。
2) 除外责任。保险人对以下情况不承担赔偿责任: “人为” (通读)
(3)总除外责任。保险人对以下各项不承担赔偿责任:
①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②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③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④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⑤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⑥罚金、延误、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损失。
⑦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4. 保险期限
(1)建筑期。
1)保险责任的终止有两种情况:①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时;②工程所有 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受该部分或全部工程时。以先发生者为准且最迟不得超过保单规定的终止日期。
6.赔偿处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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