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建设工程网 2018-10-24 浏览次数: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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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
(一)建筑许可: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条件:①已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②在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已取得规划许可证;③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④已经确定建筑施工单位;⑤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⑥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⑦建设资 金已经落实;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 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 3 个月内开工。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 3 个月。
(2) 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 1 个月内,向
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 1 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 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 6 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二)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1. 建筑工程发包
(1) 发包方式。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2) 禁止行为。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2. 建筑工程承包
(2) 联合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 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3) 工程分包。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 总承包合同中已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4) 禁止行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 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三)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 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 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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