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建设工程网 2020-02-05 浏览次数: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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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第一节 建筑法及相关条例
第三部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知识点 1: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工程承揽
在资质范围内承揽工程。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三、安全生产管理费用
列入工程概算,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四、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1.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应当立即制止。
五、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六、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
七、施工现场安全防护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八、施工机具设备安全管理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知识点 2:其他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1.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建设单位不得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3.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在申请时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办理开工报告的,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
15 日内,将安全施工措施报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在拆除工程施工 15 日前,报送资料至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5.编制工程概算时,应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要的费用。
二、勘察单位的安全责任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三、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四、工程监理单位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与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理方法:
1.发现安全事故隐患,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2.情节严重的,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工,并报告建设单位;
3.施工单位拒绝执行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五、机械设备配件供应单位
1.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2.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
六、施工机械设施安装单位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七、监督管理
1.安全施工措施的审查
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八、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1.应急救援预案与救援体系的主体——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
2.建筑施工单位——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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