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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师2018造价管理考点: 合同的履行

中公建设工程网 2018-08-29 浏览次数:35

今天中公建设工程网给大家带来的是造价管理“ 合同的履行”相关知识内容,2018年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考试时间已确定,是2018年10月27-28日;报名在即,中公建设工程网在此提醒各位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报名,并好好复习、抓紧时间备考,希望本文对你们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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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考试报考及学习指导Q群:590985110

全面适当履行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

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

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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