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建设工程网 2018-08-27 浏览次数: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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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大型建筑工程或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除总承包合同中已约定的分包外, 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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