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建设工程网 2018-09-06 浏览次数: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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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确定
新增固定资产价值是投资项目竣工投产后所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即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价值,是以价值形态表示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最终成果的指标。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计算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的单项工程为对象的。
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内容包括:已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工器具的购置费用;增加固定资产价值的其他费用。
(1)共同费用的分摊方法。新增固定资产的其他费用,如果是属于整个建设项目或两个以上单项工程的,在计算新增固定资产价值时,应在各单项工程中按比例分摊。一般情况下,建设单位管理费按建筑工程、安装工程、需安装设备价值总额等按比例分摊,而土地征用费、地质勘察和建筑工程设计费等费用则按建筑工程造价比例分摊,生产工艺流程系统设计费按安装工程造价比例分摊。
2. 新增无形资产价值的确定
(1) 无形资产的计价原则。
1) 投资者按无形资产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时,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
2) 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3) 企业自创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按开发过程中的实际支出计价。
4) 企业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发票账单所载金额或者同类无形资产市场价作价。
5) 无形资产计价人账后,应在其有效使用期内分期摊销,即企业为无形资产支出的费用应在无形资产的有效期内得到及时补偿。
(2) 无形资产的计价方法。
1) 专利权的计价。
2) 专有技术( 又称非专利技术) 的计价。
如果专有技术是自创的,一般不作为无形资产人账,自创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按当期费用处理。对于外购专有技术,应由法定评估机构确认后再进行估价。
2) 商标权的计价。如果商标权是自创的,一般不作为无形资产入账,而将商标设计、制作、注册、广告宣传等发生的费用直接作为销售费用计人当期损益。只有当企业购入或转让商标时,才需要对商标权计价。
3) 土地使用权的计价。根据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不同,土地使用权可有以下几种计价方式:当建设单位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并为之支付一笔出让金时,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当建设单位获得土地使用权是通过行政划拨的,这时土地使用权就不能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在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价款时,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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