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建设工程网 2018-09-06 浏览次数: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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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变更
(1) 变更的范围。针对工程总承包的承包范围不同, 《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分别对设计变更、采购变更、施工变更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同时对发包人要求的赶工、工程暂停造成的变更作出了规定。
(2) 变更价款的确定。《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的变更价款确定原则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 年版) 以及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 年版) 的规定相同,具体方法包括:
1) 合同中已有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 含取费) 的,按合同中已有的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 含取费)确定变更价款。
2) 合同中无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 含取费) 的,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确定变更价款。
3) 合同中无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 含取费) ,亦无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的,双方通过协商确定变更价款。
2.价格调整
(1) 合同价格调整的情形。合同价格调整包括以下情形:
1) 合同签订后,因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和需遵守的行业规定,影响合同价格增减的。
2) 合同执行过程中,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涉及承包人投入成本增减的。
3)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的停水、停电、停气、道路中断等,造成工程现场停工累计超过8 小时的( 承包人须提交报告并提供可证实的证明和估算)。
4) 发包人批准的变更估算的增减。
5)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增减的款项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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