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建设工程网 2020-10-21 浏览次数:56
工程结算与决算
【基本知识点】
1.建筑安装工程价款结算方法;
2.工程预付款及其计算;
3.工程进度款的计算与支付;
4.工程价款调整方法;
5.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与扣留;
6.竣工决算的内容与编制;
7.新增资产的构成及其价值的确定;
8.资金使用计划编制及投资数据统计;
9.投资偏差、进度偏差分析。
【本章基本题型】
1.价款结算(因合同类型、条款而异)
2.偏差分析(结合第五章(时标)网络图)
3.竣工决算
知识点一:建设工程价款结算
(一)工程预付款及计算
1.工程预付款工程预付款是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正式开工前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用于购买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和组织施工机械和人员进场的价款。
2.工程预付款的支付发包人根据工程的特点、工期长短、市场行情、供求规律等因素,招标时在合同条件中约定工程预付款的百分比。
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的支付比例不得低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宜高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30%。
3.工程预付款的扣回(1)按合同约定方式扣款。
(2)起扣点算法。从未施工工程尚需的主要材料及构件的价值相当于工程预付款数额时起扣,此后每次结算工程价款时,按材料所占比重扣减工程价款,至工程竣工前全部扣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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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 T——起扣点;
M——工程预付款限额;
N——主要材料所占比重;
P——承包工程价款总额。
4.安全文明施工费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其余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期中支付)
1.已完工程量的计量合同约定范围的,检验合格的,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办法计量
2.期中支付价款的计算(1)已完工程的结算价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项目,承包人应按工程计量确认的工程量与综合单价计算。如综合单价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人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进度款。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项目,承包人应按合同中约定的进度款支付分解,分别列入进度款支付申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和本周期应支付的总价项目金额中。
(2)结算价款的调整。承包人现场签证和得到发包人确认的索赔金额列入本周期应增加的金额中。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签约提供的单价和数量从进度款支付中扣除出,列入本周期应扣减的金额中。
(3)进度款支付比例。进度款的支付比例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中结算价款总额计,不低于60%,不高于90%。
3.中期支付的文件(进度款支付申请)支付申请的内容包括:
1累计已完成的合同价款;
2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
3本周期合计完成的合同价款:
1)本周期已完成单价项目的金额;
2)本周期应支付的总价项目的金额;
3)本周期已完成的计日工价款;
4)本周期应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5)本周期应增加的金额;
4本周期合计应扣减的金额:
1)本周期应扣回的预付款;
2)本周期应扣减的金额;
5本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合同价款。
(三)合同价款调整
1、合同价款调整的事项
(1)法规变化类(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变化事件);
(2)工程变更类(主要包括: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等事件);
(3)物价变化类(主要包括:物价波动、暂估价事件);
(4)工程索赔类(主要包括:不可抗力、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误期赔偿、索赔等事件);
(5)其他类(主要包括现场签证以及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件)。
2、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
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在基准日(投标截止时间前的第28天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前的第28天)后,因执行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起工程造价发生增减变化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有关价格的变化已经包含在物价波动时间的调价公式中,则不再予以考虑。
如果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按不利于承包人的原则调整合同价款。(在工程延误期间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变化的,造价合同价款增加的,合同价款不予调整;造成合同价款减少的,合同价款予以提调整。)
3、工程量偏差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
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按以下原则办理:
(1)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
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包括因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对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的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具体调整方法在合同中约定。
(2)总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包括因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偏差)超过15%,且该变化引起的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如该措施项目是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对措施项目费的调整原则为: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低。具体调整方法在合同中约定。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期中支付)
1.已完工程量的计量合同约定范围的,检验合格的,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办法计量
2.期中支付价款的计算(1)已完工程的结算价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项目,承包人应按工程计量确认的工程量与综合单价计算。如综合单价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人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进度款。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项目,承包人应按合同中约定的进度款支付分解,分别列入进度款支付申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和本周期应支付的总价项目金额中。
(2)结算价款的调整。承包人现场签证和得到发包人确认的索赔金额列入本周期应增加的金额中。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签约提供的单价和数量从进度款支付中扣除出,列入本周期应扣减的金额中。
(3)进度款支付比例。进度款的支付比例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中结算价款总额计,不低于60%,不高于90%。
3.中期支付的文件(进度款支付申请)支付申请的内容包括:
1累计已完成的合同价款;
2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
3本周期合计完成的合同价款:
1)本周期已完成单价项目的金额;
2)本周期应支付的总价项目的金额;
3)本周期已完成的计日工价款;
4)本周期应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5)本周期应增加的金额;
4本周期合计应扣减的金额:
1)本周期应扣回的预付款;
2)本周期应扣减的金额;
5本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合同价款。
(三)合同价款调整
1、合同价款调整的事项
(1)法规变化类(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变化事件);
(2)工程变更类(主要包括: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等事件);
(3)物价变化类(主要包括:物价波动、暂估价事件);
(4)工程索赔类(主要包括:不可抗力、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误期赔偿、索赔等事件);
(5)其他类(主要包括现场签证以及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件)。
2、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
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在基准日(投标截止时间前的第28天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前的第28天)后,因执行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起工程造价发生增减变化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有关价格的变化已经包含在物价波动时间的调价公式中,则不再予以考虑。
如果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按不利于承包人的原则调整合同价款。(在工程延误期间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变化的,造价合同价款增加的,合同价款不予调整;造成合同价款减少的,合同价款予以提调整。)
3、工程量偏差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
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按以下原则办理:
(1)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
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包括因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对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的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具体调整方法在合同中约定。
(2)总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包括因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偏差)超过15%,且该变化引起的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如该措施项目是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对措施项目费的调整原则为: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低。具体调整方法在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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