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建设工程网 2019-07-23 浏览次数: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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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一级造价师《案例分析》易难考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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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型及选择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型
(1)总价合同,又可以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总价合同。
(2)单价合同,又可以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单价合同。
(3)成本加酬金合同,是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事先约定的某一种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类型。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选择
(1)工程项目的复杂程度。建设规模大且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承包风险较大,各项费用不易准确估算,因而不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2)工程项目的设计深度。施工图设计已完成,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详细而明确,可选择总价合同;如实际工程量与预计工程量可能有较大出入时,应优先选择单价合同;如只完成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工程量清单不够明确时,则可选择单价合同或成本加酬金合同。
(3)施工技术的先进程度。如施工中交较大部分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对此缺乏经验,又无国家标准时,不易采取固定总价合同,而应选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4)施工工期的紧迫程度。对一些紧急工程(如灾后恢复工程等),要求尽快开工且工期较紧,可能仅有施工方案,还没有施工图纸,选择成本加酬金合同较为合适。
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
(一)概述
1.合同文件的组成及优先顺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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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施工合同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1.发包人义务
(2)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3)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5)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承包人义务
(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8)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
(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3.监理人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4.承包人项目经理
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三)施工进度和工期
1.开工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
2.工期延误
(1)发包人的工期延误: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2)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并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3.暂停施工
(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3)暂停施工后的复工。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4)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的处理办法。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承包人的责任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按有关变更条款的约定视为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4.竣工验收
(1)当工程具备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己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2)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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