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建设工程网 2021-12-23 浏览次数:54
第四篇 其他建筑、场所防火
第五章 发电厂与变电站防火
1. 燃煤电厂建(构)筑物防火
(3)防火分区与分隔
①集中控制室应采用耐火极限分别不低于 2.00h 和 1.50h的防火隔墙和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②承重构件为不燃烧体的主厂房及运煤栈桥,其非承重外墙为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为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 0.5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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