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建设工程网 2021-12-23 浏览次数:57
第四篇 其他建筑、场所防火
第五章 发电厂与变电站防火
1. 燃煤电厂建(构)筑物防火
(1)厂区总平面布置
①重点防火区域
厂区应划分重点防火区域。主厂房区、配电装置区、点火油罐区、贮煤场区、制氢站和供氢站区、液氨区、消防水泵房区、材料库区等,应划分为重点防火区域。
②消防车道的设置要求
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当山区及扩建燃煤电厂的主厂房、点火油罐区、液氨区及贮煤场周围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长边设置尽端式消防车道,并应设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应不小于 12m×12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应小于 18m×18m。消防车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4.0m,坡度不宜大于 8%。道路上空遇有管架、栈桥等障碍物时,其净高不宜小于 5.0m,在困难地段不应小于 4.5m。
③消防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消防站应布置在厂区的适中位置,避开主要人流道路,保证消防车能方便、快速地到达火灾现场;消防站车库正门应朝向厂区道路,距厂区道路边缘不宜小于 15m。
④油浸变压器与汽机房、屋内配电装置楼、主控楼、集中控制楼及网控楼的间距不应小于 10m。
⑤危险区域的布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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