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建设工程网 2021-12-22 浏览次数:36
第四篇 其他建筑、场所防火
第三章 城市交通隧道防火
5.消防设施
(1)消防给水系统
①在进行城市交通的规划和设计时,应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四类隧道和行人或通行非机动车辆的三类隧道,可不设置消防给水系统。
②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消防用水量应按隧道的火灾延续时间和隧道全线同一时间发生一次火灾计算确定。一、二类隧道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h;三类隧道,不应小于2.0h。
b.隧道内宜设置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严寒和寒冷地区的消防给水管道及室外消火栓应采取防冻措施;当采用干式给水系统时,应在管网的最高部位设置自动排气阀,管道的充水时间不宜大于90s。
c.隧道内的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20L/s,隧道外的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30L/s。对于长度小于1000m的三类隧道,隧道内、外的消火栓用水量可分别为10L/s和20L/s。
d.隧道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50m,消火栓的栓口距地面高度宜为1.1m。
e.设置消防水泵供水设施的隧道,应在消火栓箱内设置消防水泵启动按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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