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建设工程网 2021-12-17 浏览次数:21
第三篇 建筑消防设施
第九章 防烟排烟系统
2.排烟系统设计
(3)划分防烟分区
①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或部位应采用挡烟垂壁、结构梁及隔墙等划分防烟分区。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②挡烟垂壁等挡烟分隔设施的深度不应小于下列规定的储烟仓厚度:
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储烟仓的厚度应≥空间净高的20%,且应≥500mm;
当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时,应≥空间净高的10%,且应≥500mm。
③公共建筑、工业建筑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及其长边最大允许长度应符合下表的规定,当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系统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尚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8倍。
注:1.公共、工业建筑的走道宽度≤2.5m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60m。
2.当空间净高>9m时,防烟分区之间可不设置挡烟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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