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建设工程网 2021-12-16 浏览次数:274
第三篇 建筑消防设施
第九章 防烟排烟系统
1. 防烟系统设计
(3)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置要求
①建筑高度>100m的建筑,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每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
②建筑高度≤50m的建筑,当楼梯间设置加压送风井(管)道确有困难时,楼梯间可采用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建筑高度>32m的高层建筑,应采用楼梯间两点部位送风的方式,送风口之间距离不宜小于建筑高度的1/2;
b.送风量应按计算值或规定值的送风量增加20%;
c.加压送风口不宜设在影响人员疏散的部位。
③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楼梯间的地上部分与地下部分,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当受建筑条件限制,且地下部分为汽车库或设备用房时,可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④机械加压送风风机宜采用轴流风机或中、低压离心风机。
⑤加压送风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除直灌式加压送风方式外,楼梯间宜每隔2层〜3层设一个常开式百叶送风口;
b.前室应每层设一个常闭式加压送风口,并应设手动开启装置;
c.送风口的风速宜≤7m/s;
d.送风口不宜设置在被门挡住的部位。
⑥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采用管道送风,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送风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内壁应光滑。当送风管道内壁为金属时,设计风速≤20m/s;当送风管道内壁为非金属时,设计风速≤15m/s。
⑦机械加压送风管道的设置和耐火极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a.竖向设置的送风管道应独立设置在管道井内,当确有困难时,未设置在管道井内或与其他管道合用管道井的送风管道,其耐火极限≥1.00h;
b.水平设置的送风管道,当设置在吊顶内时,其耐火极限应≥0.50h;当未设置在吊顶内时,其耐火极限应≥1.00h。
⑧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管道井的防火分隔:≥1.00h的隔墙+乙级防火门。
⑨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顶部设置≥1m²的固定窗。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2m²的固定窗。
⑩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避难层(间),尚应在外墙设置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1%。有效面积的计算应符合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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