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建设工程网 2021-12-14 浏览次数:26
第三篇 建筑消防设施
第六章 泡沫灭火系统
4.系统的设计要求
(1)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①基本要求: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储罐区,宜沿防火堤外均匀布置泡沫消火栓,且泡沫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60m。
在泡沫消防水泵或泡沫混合液泵启动后,将泡沫混合液或泡沫输送到保护对象的时间不大于5min。
②固定顶储罐:非水溶性液体储罐液下或半液下喷射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5.0L/(min·m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40min。
③外浮顶储罐:钢制单盘式与双盘式外浮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可按罐壁与泡沫堰板间的环形面积确定。非水溶性液体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12.5L/(min·m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
④内浮顶储罐:钢制单盘式、双盘式与敞口隔舱式内浮顶储罐的泡沫堰板与罐壁的距离不应小于0.55m,其高度不应小于0.5m;单个泡沫产生器保护周长不应大于24m;非水溶性液体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12.5L/(min▪m²),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
(2)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①高倍数泡沫淹没深度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用于扑救A类火灾时,泡沫淹没深度不应小于最高保护对象高度的1.1倍,且应高于最高保护对象最高点以上0.6m。
当用于扑救B类火灾时,汽油、煤油、柴油或苯类火灾的泡沫淹没深度应高于起火部位2m;其他B类火灾的泡沫淹没深度应由试验确定。
②局部应用系统
高倍数泡沫的供给速率应按下列要求确定:达到规定覆盖厚度的时间不应大于2min;淹没或覆盖A类火灾保护对象最高点的厚度不应小于0.6m;对于汽油、煤油、柴油或苯,覆盖起火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2m。
对于A类火灾场所,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覆盖保护对象的时间不应大于2min;泡沫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2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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