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建设工程网 2021-12-01 浏览次数:166
第九章 建筑设备防火防爆
4.排风系统
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风系统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2)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
(3)排风管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应直接通向室外安全地点,不应暗设。
(4)排除和输送温度>80℃的空气或其他气体以及易燃碎屑的管道,与可燃或难燃物体之间的间隙≥150mm,或采用厚度≥50mm的不燃材料隔热;当管道上下布置时,表面温度较高者应布置在上面。
(5)有熔断器的防火阀,其动作温度宜为70℃;公共建筑的厨房的排油烟管道宜按防火分区设置,且在与垂直排风管连接的支管处应设置动作温度为150℃的防火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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