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建设工程网 2021-11-30 浏览次数:99
第七章 建筑电气防火
4.电气装置防火
(1)电力电缆不应和输送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可燃气体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2)配电线路不得穿越通风管道内腔或直接敷设在通风管道外壁上,穿金属导管保护的配电线路可紧贴通风管道外壁敷设。
(3)配电线路敷设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时,应采取穿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
(4)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5)卤钨灯和额定功率≥100W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6)额定功率≥60W的白炽灯、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体上或采取其他防火措施。
(7)可燃材料仓库内宜使用低温照明灯具,并应对灯具的发热部件采取隔热等防火措施,不应使用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8)配电箱及开关应设置在仓库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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