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建设工程网 2021-11-26 浏览次数:51
第六章 安全疏散
6.安全出口
(1)安全出口的基本要求
①安全出口和疏散门:两口水平距离不小于5m。
②借道原则:一、二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全部直通室外确有困难的防火分区,可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a.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时,应采用防火墙与相邻防火分区进行分隔;
b.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与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c.该防火分区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疏散净宽度小于等于其计算所需疏散总净宽度的30%,建筑各层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总净宽度不应小于按照规范规定计算所需疏散总净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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