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建设工程网 2021-11-24 浏览次数:144
4. 防火分隔措施
(1)防火墙
防火墙在设置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①根深蒂固。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的基础或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框架、梁等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
②上下凸出。
a. 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高层厂房(仓库)< 1.00h,其他建筑屋< 0.50h 时,防火墙高出屋面 0.5m 以上。
b. 防火墙横截面中心线水平距离天窗端面< 4.0m+ 天窗可燃,应采取防止火势蔓延的措施。
c. 外墙为难燃或可燃时,防火墙应凸出墙的外表面 0.4m以上 + 两侧宽度均≥ 2.0m 的耐火极限≥外墙的不燃墙;外墙为不燃性时,防火墙可不凸出,两侧洞口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应≥ 2.0m(乙窗不限)。
d. 防火墙上设置甲级防火门、窗(不开或者火自闭)。
③严禁穿过防火墙的管道:可燃气体 + 甲、乙、丙类液体;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
④其他管道(不宜):空隙紧密填实,不燃的管道保温材料;当管道难燃及可燃时,防火墙两侧的管道上采取防火。
⑤转角处的防火墙:洞口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应≥ 4.0m(乙窗不限)。
⑥民用建筑:≥ 3.00h;甲、乙厂房和甲、乙、丙仓库:≥ 4.0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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