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建设工程网 2021-11-24 浏览次数:150
(3)民用建筑防火分区的划分

注:1.设置自灭增加1.0倍;局部设置,局部面积增加1.0倍。
2.裙房与高层建筑设防火墙,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
3.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4000m²;
2)设置在单层建筑内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内时,不应大于10000m²;
3)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2000m²。
4.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m²的区域。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等方式进行连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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