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建设工程网 2021-11-23 浏览次数:28
第二章 建筑分类
1.民用建筑分类

注:(1)商业服务网点是指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300㎡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2)独立建造的一、二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不宜大于32m,不应大于54m;独立建造的三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不应大于2层。
(3)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
(4)我国称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建筑为超高层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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