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建设工程网 2021-06-10 浏览次数:12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检查
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其他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建筑属于高层建筑。
(1)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
(2)局部突出屋顶的嘹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面面积不大于1/4时,不需计入建筑高度。
(3)对于住宅建筑,设置在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室内外高差或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部分,不计入建筑高度。
厂房的火灾危险性主要分为甲、乙、丙、丁、戊等五类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仓库火灾危险性
(1)丁、戊仓库当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装(如泡沫塑料等)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时,按丙类确定仓库的火灾危险性。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影响耐火等级的选定因素: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质和火灾扑救难度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一级;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如电信、医疗、电力调度等建筑。
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一级。IⅡ、Ⅲ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IV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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