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建设工程网 2021-03-30 浏览次数:29
厂房安全出口设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3.7.2条规定,厂房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1、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00 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5人。
2、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 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10人。
3、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50 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20人。
4、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40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30人。
5、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50 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15人。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3.7.3条规定,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独立安全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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