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建设工程网 2021-06-02 浏览次数:30
消防车道满足相关规范规定的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7.1.3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
高层厂房,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甲、乙、丙类厂房和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7.1.8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
2.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3.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
4.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
5.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
7.1.9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12m;对于高层建筑,不宜小于15m×15m;供重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m×18m。
消防车道的路面、救援操作场地、消防车道和救援操作场地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
消防车道可利用城乡、厂区道路等,但该道路应满足消防车通行、转弯和停靠的要求。
7.1.10消防车道不宜与铁路正线平交,确需平交时,应设置备用车道,且两车道的间距不应小于一列火车的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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