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建设工程网 2021-05-25 浏览次数:3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判定标准
1) A 类不合格:系统内的设备及配件的规格、型号与设计不符的;系统内的设备及配件无国家相关证书和检验报告;系统内的任一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无法发出报警信号,无法实现要求的联动功能。
2) B 类不合格:竣工检测申请报告、设计变更通知书、竣工图;工程事故处理报告;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管理检查记录;各设备的检查报告、合格证及相关资料。
3) 其余不合格项均为 C 类不合格。
4) 系统验收合格判定应为:A=0、B≤2,且 B+C≤检查项的 5%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复验规定:当 A 类、8 类、c 类检验项目中有任一项不合格时,应修复或更换后提交复验,复验时对有抽验比例要求的,按不合格项加倍抽验。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分类:区域报警系统、集中报警系统(适用于具有联动要求的保护对象)、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用于建筑群或体量很大的保护对象)
仅需要报警,不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的保护对象宜采用区域报警系统。不仅需要报警,而且需要联动自动 消防设备,且只需设置一台具有集中控制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保护对象,应采用集中报警 系统,并应设置一个消防控制室。 设置两个及两个以上消防控制室的保护对象,或已设置两个及两个以上集中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采用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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