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建设工程网 2021-10-20 浏览次数:58
法律法规变化 | 1.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条款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2.但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按上述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 |
工程量清单缺项 | 导致工程量清单缺项的原因,一是设计变更,二是施工条件的改变,三是工程量清单编制错误。 1.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应按照规范中工程变更相关条款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2.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规范中工程变更相关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3.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规范相关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
工程量偏差 | 1.如果因工程量偏差和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2.如果工程量出现超过15%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时,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3.当合同中没有约定时,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的调整方法,可参照如下公式: (1)当Q1>1.15Q0时:S=1.15Q0×P0+(Q1-1.15Q0)×P1 (2)当Q1<0.85Q0时:S=Q1×P1 (3)当P0 (4)当P0>P2×(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 P1按照P2×(1+15%)调整 (5)当P0>P2×(1-L)×(1-15%)或P0 |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
1.专用合同专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 2.价格指数法需调整的价格差额=已完工程量的金额×【不调部分权重+∑(可调部分权重)×可调因子现行价格指数/可调因子基准日价格指数)-1 3.造价信息调整法①人工、机械使用费按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系数调整,报价高于发布价不调整。 ②材料、设备单价调整:以报价、基准价格为范围,按涨跌幅超过±5%的部分调整报价。未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的,发包人有权不做调整。 |
不可抗力 |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
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 (1)招标人应当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超过者,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 (2)工程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应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用。 (3)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每日历天应补偿额度,此项费用应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列人竣工结算文件中,应与结算款一并支付。 赶工费用主要包括:①人工费的增加,②材料费的增加;③机械费的增加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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