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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一建《工程法规》高频考点:合同的法律特征

中公建设工程网 2019-03-25 浏览次数:200

备考2019年一级建造师的同学们都知道,一建考的科目比较多,考点很多很杂,为了节省大家的复习时间,提高复习效率,小编会每天给大家整理一些考点,今天给大家更新的是《工程法规》中关于合同的法律特征的考点,希望会对大家有帮助,预祝大家考试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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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2)合同的当事人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双方自愿协商,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观点、主张强加给另一方。(3)合同的目的性在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4)合同的成立必须有两个以上当事人;两个以上当事人不仅作出意思表示,而且意思表示是一致的。

合同的订立原则

(一)平等原则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强弱,其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2)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就是说,享有权利的同时就应当承担义务,而且彼此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3)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在互利互惠基础上取得一致,合同方能成立。

(二)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体现了民事活动的基本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特有原则。自愿原则贯穿于合同活动的全过程。总之,只要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定,合同当事人有权自愿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三)公平原则

(1)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欺诈,不得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3)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四)诚实信用原则

(1)订立合同时,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2)履行合同义务时,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及时通知、协助、提供必要条件、防止损失扩大、保密等义务;(3)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也称为后契约义务。

(五)合法原则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以上就是中公建设工程网小编给大家整理的今日份的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中关于合同的法律特征的考点,祝大家顺利备考,成功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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