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建设工程网 2019-03-20 浏览次数: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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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揽合同的特征
(一)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
(二)承揽人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所承揽的工作
未经定作人的同意,承揽人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经定作人同意的,承揽人也应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承揽人有权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三)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独立承担完成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期限等责任。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但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二、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三、承揽合同的解除
(一)承揽人的法定解除权
(二)定作人的法定解除权
(三)定作人的法定任意解除权: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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