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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一建《工程法规》高频考点: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

中公建设工程网 2019-03-13 浏览次数:169


距离2019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倒计时192天啦,中公建设工程网小编了解到大家都已经开始准备刷题了,所以会每天给大家更一些必背考点,小编预祝大家备考顺利,成功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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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

租赁合同的内容和类型

(一)租赁合同的内容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二)租赁合同的类型

1.定期租赁

(1)期限

①X≤20年,按约定的租期;

②X>20年,X=20+Y,Y无效(超过20年的部分)。

(2)形式

①X<6个月,口头、书面:都有效;

②X≥6个月,书面:有效,口头:视为不定期租赁,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2.不定期租赁

(1)没有约定租赁期限的;

(2)续用但没有续签的;

(3)X≥6个月,口头形式。

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出租人的义务

(1)按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2)维修租赁物的义务;

(3)权利瑕疵担保的义务;

(4)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5)保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义务;

①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6)保证共同居住人继续承租的义务。

(二)承租人的义务

(1)支付租金的义务;

(2)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的义务;

(3)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

(4)有关事项通知的义务;

(5)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6)损失赔偿的义务。

租赁合同的其他规定

(1)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3)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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