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建设工程网 2018-12-04 浏览次数:81
2018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已经落下帷幕,但对一些考生来说这并不是结束,而是新的开始。千万不要因为2019年的考试还早就不提前准备,俗话说:“天道酬勤”,要想比其他人早一步圆梦一建,就应该早做准备。中公建设工程网小编整理了2019年一建《工程法规》考点,希望能帮考生在初期复习阶段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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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一、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1.租赁合同是转移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合同;
2.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
3.租赁合同是双务合同;
4.租赁合同是有偿合同。
二、租赁合同的内容和类型
(一)租赁合同的内容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二)租赁合同的类型
1.定期租赁
(1)期限
①X≤20年,按约定的租期;
②X>20年,X=20+Y,Y无效(超过20年的部分)。
(2)形式
①X<6个月,口头、书面:都有效;
②X≥6个月,书面:有效,口头:视为不定期租赁,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2.不定期租赁
(1)没有约定租赁期限的;
(2)续用但没有续签的;
(3)X≥6个月,口头形式。
三、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出租人的义务
(1)按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2)维修租赁物的义务;
(3)权利瑕疵担保的义务;
(4)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5)保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义务;
①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6)保证共同居住人继续承租的义务。
(二)承租人的义务
(1)支付租金的义务;
(2)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的义务;
(3)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
(4)有关事项通知的义务;
(5)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6)损失赔偿的义务。
四、租赁合同的其他规定
(1)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3)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经典例题:
关于租赁合同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租赁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B.租赁期限超过6个月的,可以采用书面形式
C.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的,视为租赁合同未生效
D.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租赁合同解除
答案:A
以上便是中公建设工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具体内容,想了解关于一级建造师的更多信息,请广大考生密切关注中公建设工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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