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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一建《工程法规》考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

中公建设工程网 2018-11-08 浏览次数:65

2018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已经落下帷幕,但对一些考生来说这并不是结束,而是新的开始。千万不要因为2019年的考试还早就不提前准备,俗话说:“天道酬勤”,要想比其他人早一步圆梦一建,就应该早做准备。中公建设工程网小编整理了2019年一建《工程法规》考点,希望能帮考生在初期复习阶段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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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

一、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行政处分;

(2)行政调解;

(3)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4)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红头文件)。

二、行政复议的申请

(1)申请人可以向行政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复议期间,行政机关不停止执行该具体行政行为。

三、行政诉讼程序

(1)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

(2)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案件可以调解。

经典例题:

1.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下列事项可以不设置行政许可方式予以规范的是( )。

A.有限公共资源配置

B.确定企业主体资格

C.建筑业施工资质

D.职业道德自律

参考答案:D

2.以下关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者之间的区别,说法错误的是( )。

A.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上级对下级的监督

B.行政复议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

C.行政诉讼可以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D.行政诉讼后不服的,不能再申请行政复议

参考答案:C

以上便是中公建设工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具体内容,想了解关于一级建造师的更多信息,请广大考生密切关注中公建设工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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